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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费报销指南

关于献血者临床用血的报销的办法

   根据珠海市卫生局(珠卫【1999】66号)文件和省物价局、卫生厅(粤价【1999】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珠海市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前的有关规定及珠海市卫生局罗尚武副局长(献血办主任)的指示精神,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报销的规定如下:
    一、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前(不含五月一日)献血200ml,经检验合格后,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报销5倍的用血量(即200ml╳5=1000ml,以上类推,按血站供应医院的价报销)。经检验不合格者,则按献血量给予同等量报销(即献血200ml,则只能报销200ml的用血量)其他同上。从献血之日起5年有效。
    二、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后(含五月一日)献血者临床用血报销则按省物价局、卫生厅(粤价【1999】100号文件规定执行。无尝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一)献血200ml以上的(含200ml),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报销临床用血价基本上扔为血站供应给医院的血价,但时间和报销血量不受限制。(二)献血累计600ml以上的(含600ml),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也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其他方面同前项,终生有效。
    以上用血费用,由用血者携带有效证件;献血证、(献血证上填写用血量,用血原因,用血医疗机构盖章,输血者签名,用血者签名)身份证,户口簿、医院用血处方及发票到珠海市中心血站报销规定部分,以上有效证件不齐,则不能报销。
 
珠海市中心血站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珠海市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的暂行规定
 
  为鼓励广大市民踊跃参加无偿献血,推动珠海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免费用血”是指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所需的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免费用血:
  1、无偿献血量在200毫升以上(含200毫升),经检验合格者,献血者本人可以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2、无偿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上者(含600毫升),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3、一次无偿捐献一个治疗量以上的机采成份血,相当于捐血量800毫升,可享有以上相应的待遇。
  三、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不合格者,其本人仍可享受与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四、办理免费用血的程序:
  符合本规定免费用血者用血时,先向医院交纳用血费用,然后携带有关证件到珠海市中心血站献血服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1、无偿献血本人: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医疗机构用血收费单据办理报销手续。
  2、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凭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和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机构用血收费单据办理报销手续。
  3、异地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异地用血后,办理报销手续所需资料和证明同上。
  五、免费用血者报销用血费用的标准:
  按广东省和珠海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供血价格计算(供血价格按珠海市中心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血液价格)。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珠海市中心血站
2004年10月10日
 

 
关于珠海市参加医保的无偿献血者
及其直系亲属用血报销的通知
 
  市中心血站: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规范我市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费报销,避免重复报销,现对上述人员报销用血费规定如下:参加我市医保的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费用在医保范围内不能报销的部分,可到市中心血站报销.
 
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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